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15执恢2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从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从丙与孔为芳名下有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盐坊里166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54816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冯从丙与孔为芳名下共有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盐坊里166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54816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房屋的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曾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程凯
书记员李翠
判决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