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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1193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亮
联系方式:010-81369758
注册时间:1981-01-24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矿机路1号
简介:
制造、加工液压支架、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金属材料、矿山机械、新能源原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机械零件、零部件、通用零部件、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力电子元件、集装箱;销售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金属材料、矿山机械、新能源原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机械零件、零部件、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力电子元件、集装箱、建筑材料、化工产品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木材、水泥制品、玻璃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租赁机械设备、矿山机械;维修机械设备、矿山机械;检验机械设备、矿山机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出口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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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1181执996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孝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3149674元,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4613.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37095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开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美
判决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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