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1181执996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孝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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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3149674元,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4613.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37095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开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美
判决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