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424执75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4执75号之十一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
02631010400158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083.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罗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彪
判决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