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水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404民初9941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区水务局给付货款1220914元;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58718.8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区水务局签订《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16年度节水增效工程货物采购合同》1份,约定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区水务局自原告处采购UPVC管材,合同价款为2120913.86元,后经双方结算,实际货款为2120914元。至2019年9月6日,被告尚欠1220914元未予给付。另原、被告已于2016年7月2日进行结算,原告主张被告自2017年7月2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区水务局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买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亦均在乌拉特前旗;综上,此案不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乌拉特前旗水务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立国
人民陪审员张艳华
人民陪审员赵文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兆彬
判决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