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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
联系方式:0518-85807188
注册时间:1996-10-29
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简介:
室内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温室大棚工程、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特种工程、航道工程、桥梁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工程技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技术的咨询;绿化养护;金属门窗、塑钢门窗、节能门窗、金属栏杆的制作、安装和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通风设备、机电设备、家具、网络设备、电子产品、视频会议设备、监控设备的销售;石材加工和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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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03民初524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丰轲、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雯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0037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徐州新诚A1-6地块门头石材干挂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徐州市新城区4号路北、1号路西A1-6地块,门头石材干挂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计算审定签署表》确定工程款总额为1290037元。被告仅支付了720000元,还拖欠570037元未能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付清工程款。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欠付工程款数额570037元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但认为,工程款中的质保金64501.85元根据合同约定的返还时间为保修期两年后的一个月内,涉案工程于2017年3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当为2019年4月3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0037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505535.1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以6450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0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林
判决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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