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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5464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为工
联系方式:0431-82023951
注册时间:1999-03-05
公司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66-2号
简介:
铸件(含分总成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制造,铸造模具、工装的设计、生产和制造,铸造工程设计和铸造技术的咨询服务,金属材料性能检测,广告业务,货物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口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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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铸造有限公司与徐晓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民终1701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铸造)因与被上诉人徐晓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晓雨原审起诉称,1.徐晓雨系一汽铸造下属分厂二厂退休职工,1981年6月在铸造一厂参加工作,1995年与一汽集团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与一汽铸造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与一汽铸造签订劳动合同。因徐晓雨属于特殊工种职工,依法可在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2018年9月24日徐晓雨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应当退休。一汽铸造给徐晓雨实际办理退休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徐晓雨延迟两个月退休,并造成徐晓雨少领两个月退休金11355.02元,应由一汽铸造承担过错法律责任,赔偿徐晓雨。2.另徐晓雨1996年至2010年,一汽铸造提供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中,只有四个月的加班工资:97年6月份180元、12月份200元,2010年6月250元、12月542元,可推算出,2009年12月份之前月加班费平均190元,2010年月加班费平均396元,未支付加班费合计33440元,依法一汽铸造应支付未支付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118135.05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一汽铸造还应支付工资五倍的赔偿金2362701.15元。3.一汽集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1992年1月起,经徐晓雨在社保局的一体机上查询,发现1992年1月至1995年6月,一汽铸造并未为徐晓雨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1996年至2010年期间,一汽铸造为徐晓雨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核定表中的工资均低于徐晓雨的实际工资。依照国家法律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一汽铸造应依法核算相关补缴费用后依法为徐晓雨补缴。相应的一汽铸造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少缴公积金差额14261元,因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单位已无法补缴,该款一汽铸造应支付徐晓雨;一汽铸造相应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汽铸造应重新核算后打入徐晓雨医保卡。4.因一汽铸造违法瞒报社保费用导致徐晓雨每月养老金数额少领1000元,退休时养老金为5677.51元,实际应为6677.51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所造成的养老金差额损失共计17000元应由一汽铸造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时间延后,徐晓雨会继续追加赔偿数额。综上,徐晓雨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一汽铸造的铸造二厂采取欺诈手段伪造、变更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一汽铸造应赔偿因过错导致徐晓雨延后两个月退休的损失11355.02元及利息545.04元;二、一汽铸造支付从1996年开始至2012年期间的加班费3344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8135.05元,及依据劳动法九十一条支付五倍经济赔偿金2362701.15元;及拖欠工资(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7384.20元(合同终止前12个月)。三、一汽铸造全额补缴1992年1月1日-1995年6月30日的社保费用,补缴未足额补缴的1995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末期间的社保费,向徐晓雨支付上述期间一汽铸造少缴纳的公积金差额14261元,医疗保险重新核算打入医保卡。四、一汽铸造支付因少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徐晓雨每月减少的退休金1000元合计17000元(2018年-2020年2月期间)。 一汽铸造原审答辩称,一、一汽铸造没有任何伪造行为,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徐晓雨的退休是按照徐晓雨提前申请书时间确定退休的,并未出现延后的情况。一汽铸造2018年5月23日出具了提前退休申请书,申请在2018年11月提前退休,一汽铸造按照徐晓雨的申请为徐晓雨办理的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二、关于徐晓雨提出加班工资、报酬,该项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一汽铸造并未出现未支付加班报酬的行为,其诉请无法律依据。三、一汽铸造不存在少缴基本社会保险的行为,社会保险是自1995年7月1日开始缴纳,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始办理的。1992年至1995年6月30日之间,是一汽集团按照固定值一次性给缴纳到社保部门的,这期间视为缴纳,徐晓雨自1981年上班之日起至1995年期间都视同缴费了。1995年7月1日起至徐晓雨退休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按缴费基数缴纳的。四、一汽铸造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不存在徐晓雨少领养老金的数额,且不存在延迟退休的情况。五、一汽铸造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不存在给徐晓雨住房公积金数和医疗保险进行减少的情况,以上的徐晓雨所有的诉讼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关于第六点,我们会根据情况提供一汽铸造方的相关材料。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晓雨系一汽铸造职工,并且因为徐晓雨系特殊工种,依法在一汽铸造55岁退休,即退休时间为2018间9月24日。2018年1、2月份,徐晓雨因为脑溢血疾病,一汽铸造开始给徐晓雨发放病假工资,每月615.35元。2018年5月25日徐晓雨办理退休手续时,在一汽铸造填写的《提前退休申请书》记载徐晓雨提前退休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2018年11月6日,徐晓雨在一汽铸造提供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等两表格上的受送达处签字,表明徐晓雨收到相应的审核、核定结果。该审核、核定表上明确了徐晓雨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数额、退休时间(2018年11月)等。2018年11月24日,一汽铸造为徐晓雨办理了退休手续。2019年1月20日徐晓雨的退休金正式发放时,徐晓雨发现退休工资的发放起始时间为2018年11月,金额为每月5677.51元。徐晓雨认为一汽铸造延迟了徐晓雨两个月办理退休导致徐晓雨晚拿了2个月退休金,便找一汽铸造申诉,一汽铸造于2019年2月26日给徐晓雨出具正式书面回复,拒绝了徐晓雨的请求。徐晓雨当日从一汽铸造处调取了徐晓雨的职工档案材料,从而取得其劳动合同书、提前退休申请书、退休资格审核表、缴费基数核定表等材料。期间,徐晓雨因该纠纷继续与一汽铸造协商一直未果,2020年2月24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了申请仲裁。另查明:1.徐晓雨退休后,一汽铸造人事工作人员张瑞婧代徐晓雨在其劳动合同书背面《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记录》表格中,代徐晓雨签名有“徐晓雨”,记载徐晓雨劳动合同因退休而变更,变更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2.一汽铸造庭审提供的2009年6月、11月、12月份徐晓雨的工资条,表明一汽铸造是依法足额进行了保险缴费,工资条里面也包括了加班费和效益奖(就是年终奖)。 原审法院认为,1.徐晓雨关于主张一汽铸造采取欺诈手段伪造变更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实际是要求认定:一汽铸造为徐晓雨于2018年11月24日办理退休手续违法,应为徐晓雨办理于2018年9月24日即徐晓雨年满55岁时退休。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徐晓雨为特殊工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之规定,一汽铸造应该为徐晓雨在2018年9月24日办理退休。一汽铸造虽辩称徐晓雨在提前退休申请书中及其签收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等两表格中均记载徐晓雨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徐晓雨系明知其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故一汽铸造无过错不应赔偿徐晓雨相应的工资减少损失;且依此时间计算,徐晓雨的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对此抗辩主张,法院认为,首先,徐晓雨属于特殊工种,其55岁退休属于依法退休,并非提前退休。且国务院相关规定时间界限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可协商退休年龄,一汽铸造作为工人退休工作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权利。因一汽铸造的职工权利保障义务之存在,徐晓雨2018年5月份申请退休时,除非其告知了徐晓雨法定退休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后,徐晓雨明确表示要延后,否则,徐晓雨的申请退休时间即便延后,不能免除一汽铸造作为职工退休权利的管理和保障部门的管理、保障义务。由此可认定,徐晓雨延后退休2个月一汽铸造存在过错。至于徐晓雨在退休审核部门下发的核准表等材料签收的行为,因相应的核准表材料系一汽铸造报送的结果,故该审批结果属于一汽铸造过错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徐晓雨的签收签字同样不能免除一汽铸造的过错。该过错导致徐晓雨实际晚退休2个月的工资收入损失10124.32元(退休工资5677.51元与病休工资615.35元的差额乘以2个月)一汽铸造依法应予赔偿。至于徐晓雨的相应利息主张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关于徐晓雨主张一汽铸造支付加班工资报酬33440元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因徐晓雨庭审中并未举证证明相应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且徐晓雨主张的相应加班费用,均在2012年之前,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依法徐晓雨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相应的,徐晓雨基于加班费赔偿请求而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18135.05元及五倍经济赔偿金2362701.15元的请求,同样不予支持;徐晓雨主张一汽铸造向徐晓雨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384.2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徐晓雨主张一汽铸造足额补缴未为徐晓雨缴纳社保费期间的社保费用,或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期间的社保费用,及重新审核医保费用打入医保卡的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相应请求不予审理。4.关于徐晓雨主张一汽铸造少缴社保费用导致徐晓雨养老金损失每月1000元的问题,因徐晓雨方主张的少缴相应期间为1992年至2012年,该纠纷期间不仅超过法定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时效,而且徐晓雨并未能提供每月1000元损失的计算依据,对该请求依法亦应予驳回。5.徐晓雨主张一汽铸造未足额缴纳的公积金差额合计14261元应向徐晓雨支付的请求,因徐晓雨主张的一汽铸造相应的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期间为1995年至2012年期间,依法超过仲裁时效,相应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一汽铸造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徐晓雨支付工资损失10124.32元。二、驳回徐晓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一汽铸造负担。 宣判后,一汽铸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晓雨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晓雨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徐晓雨自行选择在2018年11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可选择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提前退休的相关法律规定,徐晓雨不应承担给付10124.32元责任。根据人社部发[2018]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相关规定,徐晓雨所属的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虽为55岁,但退休流程仍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明确规定:“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由此可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职工自行提出申请方可办理后续审批程序。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徐晓雨于2018年9月24日年满55周岁,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但徐晓雨在2018年5月25日《提前退休申请书》自行申请选择在2018年11月提前退休。上诉人的自行选择的行为,应由徐晓雨自行承担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判令一汽铸造赔偿徐晓雨晚退休2个月的工资收入损失10124.32元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原审法院自行变更徐晓雨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徐晓雨原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汽铸造的铸造二厂采取欺诈手段伪造、变更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一汽铸造应赔偿因过错导致徐晓雨延后两个月退休的损失11355.02元及利息545.04元。一汽铸造与徐晓雨之间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伪造行为,一汽铸造为徐晓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按照徐晓雨申请书要求2018年11月办理退休的,并未出现延后的情况。原审法院对此事实审理查明情况下,应依法判令驳回徐晓雨的诉讼请求。若认为徐晓雨诉讼请求不当,应当释明后由徐晓雨决定是否变更,而在未对徐晓雨释明的情况下,自行变更徐晓雨的诉讼请求为一汽铸造为徐晓雨办理退休手续违法,并基于此判令一汽铸造需向徐晓雨支付工资损失10124.32元。原审法院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特殊工种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徐晓雨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邵明福 审判员刘晓希 审判员姜晓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竭海涛
判决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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