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92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健益
联系方式:0551-65771642
注册时间:2008-07-31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芦花路2号
简介:
塑料及新材料、新产品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租赁、厂房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91民初2962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公司)与被告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通公司诉讼代理人黄连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5451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474元(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以752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5月31日为13774元;以136562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12700元;以26251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计2571594元;2、被告赔偿原告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改性塑料粒子,结算期限为月结30天付款。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及开票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已开票应收货款2408320元,已供货未开票额货值金额为506800元(PA610G30产品28000KG),上述款项合计2915120元。对账后,被告仅支付货款370000元,余款254512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维通公司未到庭,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维通公司的采购经理刘赟因私自利用公司公章、账户进行合同诈骗,现已被相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本案可能与刘赟涉嫌合同诈骗罪有关,请求法院依法核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维通公司(需方、甲方)与会通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基本供货合同》,约定由维通公司向会通公司采购改性塑料粒子,规格型号为PA610GF15、PA610GF30,价格分别为19.2元/kg,18.1元/kg。合同第4.1条约定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产品安全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产品在交付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4.2条约定运输方式:乙方提供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第6.2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月结30天以电汇方式支付(示例:1月1日至1月31日为一结算周期,2月28日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第6.3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第7.2条约定:需方如延迟付款致使甲方以法律途径解决时,需方除应按本协议6.3条约定按日给付违约金外,并应赔偿供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该合同落款处有甲方委托代理人刘赟(联系电话139××××9772)、乙方委托代理人胡乾月(联系电话175XXXX7080)签名,并分别加盖维通公司公章及会通公司合同章。 合同签订后,会通公司依约向维通公司供货并开具3027020元增值税发票。 2020年3月25日,会通公司向维通公司发出《销售往来对账单》:“截至2020年3月25日,期初已开票到期应收款为1154600元,本期已开票应收款为1042700元,期末未开票金额1365620元,本期实收金额111900元,期末应收金额为2408320元”。该对账单附表同时对未开票供货产品名称、送货单号、送货日期、数量、单价予以列明。维通公司在该账单上加盖合同章予以确认。 2020年4月7日,会通公司向维通公司发出《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截止2020年3月31日,维通公司欠付会通公司已开票应收账款为2408320元;另有销售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供货的数量为28000kg的PA610GF30(货值金额)产品(送货单号6000169666)未开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部分未开票含税货值金额为506800元。 维通公司先后于2020年5月11日、5月14日、5月22日和5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会通公司支付4000元、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和80000元,共计370000元。 另查明,维通公司的采购经理刘赟与会通公司的销售业务胡乾月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订单下达,货物接收,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接收,对账及货款催收。 会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2000元。 再查明,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于2020年6月9日对刘赟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付款记录及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刘赟的名片、投保单及付款记录(含发票),被告方提供的刘赟的自首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十日内向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512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0元,减半收取为13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80元,由被告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傅世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晔琼
判决日期
2021-05-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