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冠洲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与东莞市琳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1973民初803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东莞市琳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刘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4月13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4月13日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东莞市*****************面积约为174.30亩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被告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也未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2019年年初,因该合同存在不合规的地方需要整改,原告与被告协商整改方案,被告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东莞市琳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虽名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但实为约定在土地正式挂牌前由原告协助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合同,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2、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看,涉案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就如何推动土地挂牌展开合作的约定,而不是关于土地转让相关内容的协议;3、从原告的政府职能来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并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挂牌前相关用地手续的协议;4、从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来看,案涉合同约定的款项并非土地出让金,涉案合同亦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案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因此法院不应随意认定案涉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面积约为174.30亩的土地有偿转让给被告开发使用,转让期限为70年,转让费为******/平方米,原告需协助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办证手续。后,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回复:案涉土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其中172.78亩已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其中约8.6亩属东府集有******宗地登记范围,所有权属东莞市黄江镇黄江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另164.18亩属东府集有******宗地登记范围,所有权属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 以上事实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土地有偿转让补充协议》、付款凭证、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复函及本院庭审笔录、庭前会议笔录等附卷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已预交,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熊艳萍 审判员谢嘉禾 审判员周淑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尹小玲
判决日期
2021-05-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