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案号:(2021)粤2072民催33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鸿昇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东莞鸿昇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35(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安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鸿昇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东莞鸿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梁春燕
审判员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潘楚婷
判决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