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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胜蓝
联系方式:13883191947
注册时间:2013-08-26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83号25-7#
简介:
承办经许可的文化交流活动;网站建设;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摄像服务;利用互联网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农膜)、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专项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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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明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民终670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斗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明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1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诉人五斗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芳,被上诉人明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洪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斗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1324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明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原审法院认定明也公司已将案涉3段视频成片交付给五斗米公司系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五斗米公司在厨师节上使用了明也公司拍摄的视频系事实认定错误。3.根据五斗米公司与明也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2017年10月13日经五斗米公司与明也公司双方确认,提交成片”,本案中明也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五斗米公司确认并提交成片给五斗米公司,明也公司已构成违约。明也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五斗米公司交付成片的违约行为,导致五斗米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明也公司应该退还五斗米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明也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庭判决驳回五斗米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斗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五斗米公司与明也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明也文化视频制作合同》;2.判决明也公司返还五斗米公司支付的70000元拍摄费用;3.判决明也公司支付五斗米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5日,五斗米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明也公司(制作方,乙方)签订《明也文化视频制作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相关项目内容:成片明细为3分钟左右正片、30秒广告片、10秒微信朋友圈宣传视频;项目拍摄工作流程:第一阶段工作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乙方负责提交拍摄方案;第二阶段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乙方负责前期拍摄;第三阶段工作时间为2017年10月8日,乙方负责提交影片初稿,甲方审片;第四阶段工作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经甲乙双方最终确认后,乙方提交成片;本项目摄制费用总计100000元;乙方提供拍摄方案后,甲方最终确认拍摄方案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0%费用作为第一期制景拍摄费用70000元;最终成片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将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剩余款项30000元给乙方;一方违约,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17年9月6日,五斗米公司向明也公司支付70000元前期视频制作费用。 一审庭审中,依明也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准许证人于某出庭作证,于某证人证言如下:我在五斗米公司销售部的经理,案涉合同是我与明也公司谈的,最后由五斗米公司的董事长决定的。我在视频拍摄现场参与了案涉视频的拍摄。在国庆节上班后,在五斗米公司位于上清寺渝中大厦22楼的办公大楼会议室,我和五斗米公司的董事长、品牌部工作人员、明也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审片会,会上,明也公司向五斗米公司交付了合同所约定的3段视频的成片,五斗米公司品牌部的工作人员拷走了视频。后来五斗米公司的董事长有一些小的字幕调整,明也公司调整后发给了我,我发给了品牌部的工作人员。五斗米公司在收到视频成片后在2017年厨师节的产品发布会上公开使用,当时我是现场总指挥,应该是十月下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于2018年3月离职。明也公司认可上述证人证言。五斗米公司对于某的证言有异议,并质证认为,于某无权代表五斗米公司进行确认,审片时五斗米公司看到的只是代有样片字样的片子,未收到成片,更谈不上在厨师节上播放。 一审庭审中,五斗米公司陈述,明也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视频,明也公司在审片会上所交付的视频,其提出了异议,要求明也公司修改,但未收到成片。于某是其公司市场营销部的员工,有参与案涉项目拍摄,但不是具体项目负责人。 一审审理中,明也公司举示了为履行合同拍摄的2段视频(含3分钟正片和30秒广告片),同时陈述,合同中约定的朋友圈的10秒广告片是在30秒广告片里截取。审片会之前,明也公司向五斗米公司多次发送视频资料,并根据五斗米公司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五斗米公司在国庆节后通知明也公司去五斗米公司在上清寺的办公大楼审片,五斗米公司的董事长在审片会现场说可以、没问题,我们就把视频拷给了五斗米公司。之后,五斗米公司确实要求我们微调,我们进行微调后交给了五斗米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五斗米公司、明也公司签订的《明也文化视频制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五斗米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委托明也公司根据其需要制作拍摄成片的视频。合同签订后,五斗米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制景拍摄费用,明也公司依约进行拍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案涉3段视频交付五斗米公司。五斗米公司、明也公司双方均认可明也公司所拍摄的视频已经经过审片会,但双方对明也公司是否已交付了成片的视频各持己见。一审法院认为,证人于某系五斗米公司案涉合同履行期间的员工,且参与了案涉拍摄视频项目的工作,因此,一审法院对其所陈述的证言予以采信。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了五斗米公司在厨师节上使用了明也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拍摄的视频,能够认定明也公司已经依约向五斗米公司交付了成片的拍摄视频,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五斗米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五斗米公司现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明也文化视频制作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明也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五斗米公司要求明也公司返还70000元拍摄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五斗米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明也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形,故明也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五斗米公司要求明也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五斗米公司举示了下列证据:27届厨师节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拟证明2017年的厨师节上五斗米公司展位处没有可以播放视频的器材,五斗米公司不可能在2017年厨师节上播放案涉视频。 明也公司质证认为,证据是打印件,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不能达到五斗米公司的证明目的。这个打印件确实是五斗米公司的展位,但并不能完全体现展位和整个现场的情况,是否有视频和播放介质从五斗米公司举示的6张照片反映不出来。而且明也公司为五斗米公司制作的视频并非完全用于2017年的厨师节,里面还有用于五斗米公司微信朋友圈的10秒宣传视频。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郑鹏 审判员李娅 审判员景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金明 书记员赵玲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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