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善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民终1815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善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13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欲晓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唐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松涛
书记员曾静
判决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