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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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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湖北燕陵科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12行审8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以下简称武汉海关)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某缉违字[202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燕陵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陵公司)缴纳欠缴的45000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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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十堰海关对被执行人燕陵公司开展稽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编制、保管报关单证等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资料,遂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燕陵公司送达[十关稽改(2019)201947160002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整改。2019年11月3日,被执行人燕陵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申明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记账。2020年5月18日,十堰海关稽查人员对被执行人燕陵公司开展复查,发现未完成整改。因被执行人燕陵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相关规定,十堰海关于2020年5月28日将线索移交武汉海关缉私局查私处审查处置,2020年6月3日,缉私局对该线索立案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燕陵公司没有实际资金往来,在改正通知书期限内无法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整改。2020年7月17日,武汉海关作出武某缉告字[2020]001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了其存在的违法事实、理由及拟处罚款45000元。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燕陵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关作出武某缉违字[202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燕陵公司未按规定编制、保管报关单证等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燕陵公司罚款45000元整,要求其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20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关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燕陵公司。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人燕陵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关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报关注册登记,免除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关申请延期至2021年1月1日内缴清罚款。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关作出武某缉准延/分字[2020]0001号《准予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准予被执行人燕陵公司暂缓缴纳罚款,延期至2021年1月1日。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燕陵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21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关作出《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燕陵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前履行规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燕陵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远伟就催缴罚款事宜进行谈话。但被执行人燕陵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作出的武关缉违字[202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殷璇 审判员沈婧玉 审判员张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盼盼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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