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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
联系方式:0760-85601222
注册时间:1995-09-29
公司地址:中山市民众镇浪网三墩工业区侧
简介:
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液化石油气瓶、炉具及其配件;炉具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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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伦与赵炎英、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20民终1658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冠伦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浪公司)、赵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吴冠伦、赵炎英支付货款373552元及利息(以3735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吴冠伦、赵炎英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19029.27元。一审诉讼中,中浪公司以起诉后吴冠伦、赵炎英已支付货款8000元为由,明确诉求1的货款为365552元,利息的计算方式基数明确为36555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吴冠伦、赵炎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中浪公司支付货款365552元及利息(以3655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吴冠伦、赵炎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中浪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19029.2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3594元(中浪公司已预交),由吴冠伦、赵炎英负担(吴冠伦、赵炎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浪公司)。 吴冠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吴冠伦向中浪公司支付利息14817.54元。事实及理由:双方2019年1月2日签署的《拖欠货款还款协议》第二条载明:截止至2019年3月1日,乙方欠甲方的气款不能超过55万元,乙方如逾期拒付欠款,应按月计收利息。根据该协议内容可知,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3月开始计算。但双方2019年11月14日签署的《欠款还款协议》及欠款利息清单中逾期利息均从2019年1月起算,该计算方法明显有误,吴冠伦无需支付2019年1月、2月的利息共计4211.73元。 中浪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2019年1月2日签订《拖欠货款还款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方式、期限及利息计算方法,后因吴冠伦、赵炎英未如期付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签订的《欠款还款协议》,吴冠伦、赵炎英在该协议中确认尚欠中浪公司货款592352元及利息19029.27元,并约定了后续还款方式及期限,应以最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为准。 赵炎英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73元,由吴冠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满星 审判员黎妙 审判员卢俊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隋越 李秀连 书记员刘梦依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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