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谌雷鸣
联系方式:0793-2624286
注册时间:2002-01-14
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月兔食堂边)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浙江华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1103民初476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华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6日受理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华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4998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变更计划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的设计费用149988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位于广丰区芦林大道的“月兔财富中心项目设计”,设计费按每平方米29.5元计算,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当原告完成全部方案设计(占总设计工作量的25%)和8193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施工图设计时,被告通知原告因项目变更而要求重新设计,使得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全部作废。被告由于调整项目开发面积,导致原告设计工作量大大增加,原告因此损失惨重。具体损失如下:1.经测量,原计划建筑面积为131000平方米,按方案设计工作量占总量25%计算,为966125元;2.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中的住宅设计建筑面积81932平方米,其设计费为1133755元,仅考虑设计人员的工资,此部分给予优惠60万元,其损失也达到533755元,两项损失相加,共损失1499880元。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涉案项目设计合同后,由于项目调整容积率,致使原告前期所完成的设计方案作废,情况属实;二、原告诉请的具体损失严重偏高,且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认为原告所完成的方案设计工作量并未达到其主张的25%。并且施工图纸在后期设计中可以继续使用,不至于造成原告主张的人工工资损失。综上,请求法院结合原告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作出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位于广丰区芦林大道的“月兔财富中心项目设计”,建筑面积116000平方米,设计费按每平方米29.5元计算,估算设计费342.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设计义务,当原告完成全部方案设计和819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施工图设计时,被告因项目调整容积率而要求原告重新设计,导致原告此前实际完成的设计成果全部弃用,重新设计又增加了设计工作量,原告因此遭受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华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变更计划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的设计费9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8元,减半收取9149元,由原告浙江华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49元,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严文颖
判决日期
2021-05-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