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冶凌
联系方式:023-42889120
注册时间:2014-12-17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村堰塘湾
简介:
内科、肾病学专业(血液透析技术)、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停车场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医疗器械消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某1与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7民初5718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与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案情复杂于2020年12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3、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费25632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期间亲属多次往返合川误工费、交通费2800元、租赁救护车费1000元、出院返合川租车费500元、出院后因病产生的特别护理费5250元;2.原告因本事故致使肠道菌群破坏,影响正常吸收功能,至今未恢复,需续医费30000元。3.本人精神损失费20000元、直系亲属的精神损失费15000元。4.本案及第一次起诉的所有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5.因本医疗事故导致原告亲属多次陪被告方去重庆鉴定及多次在合川参加调解和诉讼的误工费3600元,往返重庆的交通费2000元。6.判定被告单位提供的本事故医疗档案存在全部瑕疵,且无法认定真实性,确认原司法鉴定结论无效(鉴定的是被告单位篡改后的档案材料),依法、依规推定被告单位承担本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7.要求被告单位当庭提供本案未被戴晓萍篡改的原始首程病历记载资料,确认被告方提供的所有病例资料的合法性,查清其篡改痕迹;8.保留原告今后因本医疗事故而残生的后遗症有追诉被告的权利。事实和理由:原告于5月12日出生后一直到晚上还不开口吸奶,原告家属于当晚8点左右找到值班医生段成钰询问:母体感染如此严重,小孩会不会感染。医生回复:目前无症状,母体感染不等于小孩感染。因此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5月13日上午该院儿科以上例行检查时才发现原告肺部感染,并住进了该院儿科进一步检查,黄疸、肺炎指标较高,怀疑溶血症、败血症等等,被告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了抗生素治疗,在该院无具体治疗方案的情况下,5月13日晚8时许,原告被转院至重庆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科抢救治疗,在儿童医院确认为严重肺炎和败血症等,后经该院医生抢救和治疗,原告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但治疗过程中不得不继续采用抗生素治疗。出院后,原告发育迟缓、食欲欠佳、体重偏轻,对大脑的影响无法确定。原告在被告医院的重度感染均系被告医院妇产科造成,应当全权负责。理由:原告母亲林某入住被告医院待产时,一切检查均正常,充分证明原告的感染不是原告自己造成。林某并未向被告医院提出必须顺产的要求,但入院时接诊医生不分情况就安排保胎治疗按顺产方案进行操作,大量输缩宫素而无顺产指征,两天后发现羊水被感染被告单位仍然继续强行催促顺产,致使原告在母体中严重缺氧窘迫数小时,在被告医院产科继续输液降胎心,拖延2小时之后,被告医院对林某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原告出生后,被告医院医生仅凭肉眼观察便结论为“母子平安,婴儿满分”。当晚,在原告家属提醒后,被告医生段成钰依然坚持原告不会感染,未主动请儿科医生会诊,延误了原告的病情。被告医院为完成某些指标,错过最佳剖宫时机,视生命为儿戏,极端不负责任。事后,被告医院妇产科为了掩盖过错事实和不足,随意篡改原告病历档案,对原始首程病历进行相当于涂抹、刮擦以及添加行为,严重违反了卫生部门关于病历书写规范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执业医师法》,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始终处于弱势,被告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低下,并在事故发生后篡改病历,行为恶劣。原告家属主动多次和被告协商未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辩称,1.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被告不存在明显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2.被告对原告病历进行的审阅符合法律规定,修改的内容是客观事实,不属于篡改、伪造、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使在认定伪造篡改情况下,推定过错也要再因伪造篡改行为导致因果关系、过错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不能仅看是否有伪造篡改行为;3.原、被告双方在诉前通过合川区医调委组织,共同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了医疗过错责任鉴定,该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鉴定,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患者感染的同等原因。该鉴定依据的是手改后重新打印的病历,患方在鉴定时并未对使用该病历进行鉴定提出异议,同时该病历与最初的病历之间仅有几处细微差异,并不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鉴定报告合法有效,被告方最多在50%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患方对此提出强烈异议,法院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可以按照最初的病历组织重新鉴定,而不宜直接推定被告方存在过错。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之母林某,因停经37+1周,阴道流液1小时到被告处就诊,门诊以胎膜早破,妊娠37+1周孕1产0头位先兆临产于2019年5月10日5时1分安排林某住院。被告方与林某及家属沟通了阴道分娩及剖宫产相关风险及利弊,因林某刚足月,给予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减少新生儿入住NICU几率,并给予小计量缩宫素诱发宫缩,监测胎心、胎动及产程进展情况。2019年5月12日被告方对林某进行检查后,诊断林某不规律宫缩,疑有胎儿宫内窘迫,如继续待产可能加重胎儿窘迫,评估利弊后建议立即手术终止妊娠,2019年5月12日11时13分被告方对林某进行剖宫,取出一活男婴,即原告。术后诊断为:(林某)妊娠37+3周孕1产1(胎儿宫内窘迫)正枕后位剖宫产、脐带扭转,胎膜早破。2019年5月12日下午14时17分,林某返回病房约20分钟,家属诉患者畏寒、全身颤抖,且术中已有发抖症状,现症状明显加重,后林某因剖宫产术后腹部切口愈合不良,感染性发热先后转院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13日11时33分,原告家属诉新生儿吃奶欠佳,吃奶时气促,被告方考虑其母亲胎膜早破,术中羊水呈现Ⅰ度,因术后发热,经该院儿科医生会诊,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败血症?并与原告家属商量后转入儿科治疗。当日,原告家属将原告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租赁救护车费用1000元。2019年5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复验,动脉异管未闭,卵圆孔未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病理学),肾功能损害,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食物蛋白过敏性肠炎?呼吸性碱中毒合并代谢酸中毒,高乳酸血症,低蛋白血症。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5632元。原告家属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的重度感染均系被告单位妇产科造成,应当全权负责。为解决该纠纷,重庆市合川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并于2019年8月13日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被告在林某、林某之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2019年10月23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对林某、林某之子即原告感染原因、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进行了分析,并出具鉴定意见:林某胎膜早破系自身因素,入院时感染指标不明显......参照《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同等原因: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因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即重庆宏仁医院对林某及林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林某及林某之子感染的同等原因。原告家属认为,重庆法医验伤所根据被告已经篡改的病历作出鉴定意见,故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为此,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诉请如前。 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8月28日,原告向我院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不作为、不符责任的以及违规篡改原始病历资料来推卸责任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确认其参与度大小”、“原告的续医费”进行鉴定,2020年9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选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为本案首选鉴定机构、重庆法医验伤所为本案的备选鉴定机构,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6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发出渝法医司鉴告(2020)231号《终止鉴定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贵院委托我所对“陈某1的损害后果与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的不作为、不负责任及违规篡改原始病历资料来推卸其责任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陈某1的续医费”进行司法鉴定一案[(2020)渝合川法委鉴字第66号],我所经仔细审查送鉴材料,发现该案鉴定事项超出我所技术能力,致使我所不得不终止本次鉴定工作。后原告方明确表示对原告的后续治疗不再要求鉴定,只要求鉴定第一项。2020年10月19日,我院再次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原告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20年11月11日,该鉴定机构向合川法院发出《不予受理函》,该函载明:就委托项目而言,我所无法也无相应资质鉴定被告“违规篡改原始病历资料”这一委托项目,故予以退案。鉴于以上两鉴定机构对原告申请事项的处理,原告家属认为这更能否定2019年10月23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从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本案所涉医疗纠纷完全由被告造成
判决结果
一、原告陈某1因本次医疗过错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092元,由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122464.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款项限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92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658.92元,由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承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曾莉萍 人民陪审员杨巧玲 人民陪审员王声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邓春梅 书记员杨蕊菡
判决日期
2021-05-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