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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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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显容与黄勤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1民初4594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显容与被告黄勤跃、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生园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华生园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汪成彬、重庆稳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显容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宇飞,被告黄勤跃、重庆华生园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周峰,荣昌华生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江、被告汪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稳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余显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0303.46元,由被告黄勤跃、重庆华生园公司、荣昌华生园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汪成彬、天安保险公司、稳健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赔偿项目明细:1.医药费46814.56元(不含未结算的医疗费);2.续医费25000元;3.营养费5400元(60元/天×90日);4.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60元/天×68天);5.护理费21600元(120元/天×180天);6.误工费46233元(3800元/月÷30天×365天);7.残疾赔偿金217985.9元,其中本人16693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90.8元+28363.5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9.鉴定费3190元;10.交通费1000元;11.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以上共计380303.46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5日,被告黄勤跃驾驶被告重庆华生园公司所有的渝B1×××3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的113公里500米处,变更车道追撞前方被告汪成彬驾驶的渝BN×××6货车,造成渝B1×××3货车搭车人余显容、陈道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黄勤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成彬、余显容、陈道均无责任。原告余显容先后在双桥医院、永川中医院住院治疗车祸伤,伤情经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原告余显容认为,被告黄勤跃负事故全责,且是在为荣昌华生园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渝B1×××3肇事车辆系重庆华生园公司所有,故被告黄勤跃、荣昌华生园公司、重庆华生园公司均应担责,而被告汪成彬驾驶的渝BN×××6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稳健公司,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汪成彬、稳健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担责。现因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余显容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被告黄勤跃辩称,1.黄勤跃系重庆华生园公司的员工,2020年1月15日,黄勤跃驾驶渝B1×××3货车为重庆华生园公司从重庆市大渡口凤翔路123号库房拉货依次送往大足、龙水、双桥、荣昌各个蛋糕店;2.原告余显容因要去荣昌吃饭,就顺路搭乘渝B1×××3货车,车辆在开往邮亭方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黄勤跃属于好意施惠;3.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综上,虽然黄勤跃负事故全责,但因是为重庆华生园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应由重庆华生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重庆华生园公司辩称,1.重庆华生园公司已于2020年10月9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如本案需重庆华生园公司担责,只能是确认之诉,非给付之诉;2.事故发生时,B1×××3货车实际使用人为被告荣昌华生园公司,而非重庆华生园公司,虽然车辆登记在重庆华生园公司名下,但该车已于2018年6-7月出借给荣昌华生园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3.原告余显容属于好意搭乘,被告黄勤跃是好意施惠,应当减轻黄勤跃的赔偿责任;4.原告余显容的各项诉求,应当有相关依据或证据予以佐证;5.如重庆华生园公司需担责,产生的利息应当截止于破产受理之日即2020年10月9日止;6.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由法院依法认定;7.在案发时,黄勤跃不是重庆华生园公司的员工,而是荣昌华生园公司的员工,重庆华生园公司与荣昌华生园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并非总分或母子公司。 被告荣昌华生园公司辩称,1.黄勤跃自诉是在为重庆华生园公司送货执行职务,同时经公司核实,黄勤跃不是荣昌华生园公司的员工;2.原告余显容明知货车不能载客的情况下,搭乘货车,违反了道路安全法;3.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综上,原告要求荣昌华生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汪成彬辩称,汪成彬是无责方,且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 被告稳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前向本院发表答辩意见,1.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汪成彬驾驶的渝BN×××6车辆挂靠于稳健公司,并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渝BN×××6车辆系无责方,只需要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12000元汇至稳健公司账户。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涉案车辆渝BN×××6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向稳健公司理赔12000元,该款已打至稳健公司账户。综上,天安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5日,被告黄勤跃驾驶渝B1×××3轻型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113公里500米时,变更车道追撞前方由被告汪成彬驾驶的渝BN×××6重型货车,导致渝B1×××3轻型货车的搭乘人余显容、陈道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勤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成彬、余显容、陈道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日,原告余显容被送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后,于2020年1月19日转入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继续治疗,住院56天后,于2020年3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1.避风寒……;2.防外伤;3.适当功能锻炼,防止深静脉血栓形成;4.出院后……复查,根据愈合情况决定负重情况,何时取出内固定物,以及监测股骨头有无坏死;5.内科随诊;6.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7.门诊随访。2020年5月25日,余显容再次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于6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1.防外伤……;5.出院后……定期复查……骨折骨性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6.如有不适,门诊随访。在上述治疗过程中,余显容已支付医疗费46814.56元,剩余部分医疗费尚未与医院进行结算。 2020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1.余显容右髋关节功能丧失50%属九级伤残;2.余显容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3.余显容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属十级伤残;4.余显容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25000元;5.余显容误工时限为伤后365日,护理时限为伤后180日,营养时限为伤后90日。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3190元。 另查明,原告余显容系荣昌华生园公司的员工,月收入平均约3492元。余显容由其叔父余洪全、叔母钟其群抚养长大,余洪全、钟其群另生育有一子余显强,已成年。 事故发生时,渝B1×××3货车的登记车主为重庆华生园公司,黄勤跃驾驶该车运送华生园蛋糕途中,余显容顺路无偿搭车,后该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渝BN×××6车辆挂靠于被告稳健公司从事运输,该车登记车主为稳健公司,并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BN×××6车辆系无责方,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先行向被告稳健公司理赔12000元,该款现存于稳健公司账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受理重庆华生园公司的重整申请。2020年10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华生园公司的管理人,穆川为负责人。 现因各方当事人就原告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余显容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原告户口页复印件、关系证明、居住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及住院发票、门诊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考勤统计表、工资银行流水、保单、理赔凭据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载卷为凭。被告稳健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和质证,本院综合审查及核实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稳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余显容赔偿12000元; 被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五日内向原告余显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7745.89元; 三、驳回原告余显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被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9元,原告余显容负担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俊 书记员彭秦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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