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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广伟
联系方式:0539-7212823
注册时间:2004-09-13
公司地址: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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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林富与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广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27民初1124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林富与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广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林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莉,被告徐广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聂林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2577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014年,原告在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莒南第八中学餐厅楼工程、厕所工程、门卫工程、洙边中学教学楼工程及洙边幼儿园附属工程中提供模板安装劳务,被告徐广烈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257732元。该款经原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徐广烈辩称,2011年至2015年,我从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揽了莒南县第八中学餐厅楼工程、厕所工程、门卫工程、洙边中学的教学楼工程及洙边幼儿园附属工程中的土建及装饰项目施工。我承揽上述工程后将工程中模板安装的劳务发包给原告。我已经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0元。另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代付劳务费,我不清楚。我现同意支付尚欠的劳务费。 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至2014年,徐广烈从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揽了莒南县第八中学餐厅楼工程、厕所工程、门卫工程、洙边中学教学楼工程及洙边幼儿园附属工程中的土建及装饰项目施工。之后,聂林富为徐广烈从事上述工程中模板安装劳务。 聂林富完成工程的模板安装劳务后,徐广烈对尚欠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徐广烈尚欠聂林富莒南县第八中学餐厅模板人工费335172元、莒南县洙边中学教学楼人工费29000元,合计364172元。徐广烈对该欠款在向聂林富出具的书证中签名确认。另徐广烈欠聂林富莒南县第八中学门卫工程、厕所工程的劳务费15000元。以上,徐广烈计欠聂林富劳务费379172元。之后,徐广烈支付聂林富劳务费150000元,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徐广烈支付聂林富劳务费71323元。扣除已付款部分,徐广烈现实际尚欠聂林富劳务费157849元
判决结果
一、徐广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聂林富劳务费157849元; 二、驳回聂林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计2583元,由聂林富负担855元,徐广烈负担1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战美玲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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