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桂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鄂0682民初367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张桂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亚平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康、被告张桂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建公司诉称:原告为老河口市顺景华府项目五号楼总承办建设施工方,被告张桂荣于2020年8月20日前往顺景华府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2020年8月28日,张桂荣从事粉刷的过程中摔倒受伤。2021年1月18日,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裁字(2020)35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书结论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理由如下:一、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人员流动性很大,被告在原告项目处从事外墙粉刷的时间很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从事的是临时性的外墙粉刷工作,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地位,被告除须遵守工地施工的安全要求外(例如戴安全帽等),并不需要遵守原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特征。二、被告的劳动报酬双方约定是按工作量计算,每天计算报酬,工作属于日结,被告可以随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也可以随时再聘请其他人继续粉刷外墙,双方之间并无长期稳定性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仅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河劳人仲裁字(2020)350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以及本案的基础事实。
被告张桂荣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属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之间质证及人民法院审核认证情况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建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将其在老河口市顺景华府项目五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东升,双方口头约定,外粉每个平面30元,以总工程量结算。后李东升招录被告张桂荣等人进场进行施工,被告张桂荣于2020年8月20日前往顺景华府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同年8月28日,张桂荣从事粉刷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中建公司为张桂荣交纳了住院治疗费用。被告张桂荣出院后主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恢复期间的工资待遇,中建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付,张桂荣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系原告中建公司总承包的组成部分,在从事粉刷工作期间均接受的是原告中建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为此,被告张桂荣于2020年12月3日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张桂荣与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该仲裁委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河劳人仲裁字(2020)3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桂荣自2020年8月20日起与中建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中建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2021年2月3日诉至本院,引发纠纷
判决结果
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荣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张桂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亚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凡
判决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