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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联系方式:0557-3331777
注册时间:2006-07-26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6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路基、路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及施工,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建筑材料、钢材、机电产品、五金交电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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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袁修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203执414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修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3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56241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024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2月20日、4月2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562415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双根 审判员张洪涛 人民审判员黄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冬冬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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