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龚正林
联系方式:13873719920
注册时间:1999-08-26
公司地址:益阳市桃花仑东路521号
简介:
--
展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余佩瑜、岳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902民初802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赫山支行)与被告余佩瑜、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赫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佩瑜、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农业银行赫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佩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至2021年3月20日利息为935.22元,并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余佩瑜、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均未当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为取得原告农业银行赫山支行的贷款资格,被告余佩瑜、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各自向原告贷款,又相互提供担保。2019年11月11日,余佩瑜及其配偶谭向华向原告申请贷款3万元用于购农资,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均在担保人处签名。同日,岳群英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4万元,岳章林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3万元,熊奇祥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4万元,四户相互提供联保。同日,原告制作《农户小额贷款面谈记录》,被告余佩瑜在借款申请人处签名确认,被告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均担保人处签名确认。2019年11月25日,被告余佩瑜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借款期限1年,还款方式为按季结算到期还本,使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逾期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被告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作为多户联保担保人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告余佩瑜放款3万元,确认执行年利率为4.785%,逾期利率为7.178%,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1月24日。借款后,被告按约付息至2020年11月,之后未按期还本付息,至2021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含罚息)935.2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面谈记录、《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交易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余佩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借款本3万元及利息(含罚息)[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为935.22元,之后按年利率7.178%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74元,由被告余佩瑜、岳群英、岳章林、熊奇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谭赞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瑞芬 书记员唐武
判决日期
2021-05-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