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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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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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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与东莞双瑞钛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1973民初80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东莞双瑞钛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强、邓凤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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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3月5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2、被告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涉及的位于东莞市*******面积为36322.48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3月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东莞市***********面积为36322.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用作工业用途。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9年年初,因该合同存在不合规的地方需要整改,原告与被告协商整改方案,被告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东莞双瑞钛业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有效;2、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并投资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原告要求返还案涉土地的理由不成立;3、案涉土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东莞市*******红花岭(土名)的一幅面积为36322.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作工业用途,转让价款为****,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原告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2011年3月,原告将案涉土地移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在2011年至2017年共支付土地转让款共计7600000元。2011年,被告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证明,在案涉土地上兴建厂房、宿舍、办公楼等,并在2012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回复:案涉土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以上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土地使用权移交确认书》、付款凭证、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证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复函及本院庭审笔录、庭前会议笔录等附卷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已预交,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熊艳萍 审判员谢嘉禾 审判员周淑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尹小玲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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