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标普云科技有限公司、邓建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民特1363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标普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沙井)案[2020]221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委在确认邓建强与豪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要求申请人与豪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具体理由详见申请书。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邓建强已针对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沙井)案[2020]2213号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3782号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标普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预收取的申请费人民币400元,退还申请人深圳市标普云科技有限公司
合议庭
审判长卢艳贝
审判员张泽
审判员黄燕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超凡
书记员古榕
判决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