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琪、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21执异161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堂汇金银行)与被执行人蒋建军、罗泽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泽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罗泽琪称,成都市高新区汇川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与蒋建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蒋建军名下。罗泽琪与蒋建军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案涉房屋所有权归罗泽琪所有。因该案涉房屋有房贷未付清,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蒋建军其他商铺抵押贷款到期未还,造成该案涉房屋被金堂农商银行和金堂汇金银行查封3次。因罗泽琪才是该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金堂汇金银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金堂汇金银行与蒋建军、罗泽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蒋建军于2020年4月18日前归还金堂汇金银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总计按照14.25%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2.金堂汇金银行对蒋建军所有的位于××镇十里××道××段××号××层××号(不动产权第0028343号)的房屋和位于金堂县××镇十里××道××段××号××层(不动产权第0028344号)的房屋在拍卖、变卖价款后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13800元由蒋建军承担。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川0121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因蒋建军和罗泽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金堂汇金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川0121执8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轮候查封蒋建军名下位于金堂县××镇十里××道××段××号××层××号××层××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自本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三年;2.轮候查封蒋建军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查封期限为自本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三年;3.查封蒋建军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P××××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二年。
另查明,该案涉房屋首封信息为本院(2017)川0121执保149号,限制登记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11:01:31;第二顺位查封为本院(2017)川0121执保148号,限制登记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11:14:52。因(2017)川0121执保149号案件到期后未续行查封,该查封失效。(2017)川0121执保148号案件中对案涉房屋房屋的查封自动轮为首查封。
以上事实,有各方身份信息、(2020)川0121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0121执882号执行裁定书、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3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罗泽琪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苏彤昱
审判员金奕汐
审判员赵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旭
书记员周霞
判决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