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502民初1270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汪邦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佳园
判决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