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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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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民终8076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因与张夕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6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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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在军委审计之后,被起诉人已退役并转业,上诉人也已改制划归应急管理部,双方已无隶属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被起诉人户籍所在地位于青羊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李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惠瑛
判决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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