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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曦
联系方式:0599-8834255
注册时间:1993-03-31
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东山路2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其一级分行在银监会批准的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限于实盘交易)、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业务;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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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詹立铨、张丽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702民初4944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平分行)与被告詹立铨、张丽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南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立铨、张丽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建行南平分行申请,裁定对詹立铨、张丽英名下财产在11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行南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詹立铨、张丽英立即向建行南平分行偿还卡号为4895××××8746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金73638.02元及暂计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为13460.21元(其中装修分期利息12053.92元、消费利息1406.29元)、消费费用13730.31元(其中违约金9834.85元、分期手续费3895.46元),合计金额100828.54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詹立铨、张丽英承担。事实和理由:詹立铨、张丽英于2010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28日,詹立铨向建行南平分行申请信用卡,提交一份《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经建行南平分行核准,向詹立铨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895××××8746,授信额度10000元,开卡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该卡可用于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建行南平分行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次收取,最低为5元;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建行南平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14款约定:甲方在申请表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如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甲方应当承担任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通过甲方所留信息无法与甲方取得有效联系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016年9月2日,詹立铨向建行南平分行申请装修分期业务,并向建行南平分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附《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申请20万元装修分期,用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31号盛世御品2幢1801室装修消费。同日,张丽英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共同还款人约定书》一份,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装修分期申请表约定:分期期数48期,月手续费率0.33%。建行南平分行对詹立铨装修分期申请进行审批核准,并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2月9日向詹立铨各放款10万元,合计放款20万元。 2016年8月24日起,詹立铨使用前述信用卡于不同商户透支消费不等金额并办理装修分期,但未依约还款。暂计至2020年7月9日止,詹立铨信用卡累计拖欠消费透支本金73638.02元及利息13460.21元(其中装修分期利息12053.92元、消费利息1406.29元)、消费费用13730.31元(其中违约金9834.85元、分期手续3895.46元),合计金额100828.54元。经建行南平分行多次催收,被告始终未予归还,建行南平分行于2020年2月9日对詹立铨持有的信用卡采取停止措施。张丽英不仅是装修分期共同还款人,还是詹立铨的配偶,上述欠款系詹立铨、张丽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张丽英应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建行南平分行遂诉至本院。 詹立铨、张丽英未作答辩。 建行南平分行主张的事实有建行南平分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共同还款人约定书》、《欠款基本信息》、《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等证据在案,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詹立铨、张丽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建行南平分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中行延平支行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0月29日,建行南平分行向本院申请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1070元
判决结果
一、詹立铨、张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73638.02元及利息、消费费用(暂计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13460.21元、消费费用13730.3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二、詹立铨、张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保全申请费1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5元,减半收取计1158.25元,由詹立铨、张丽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王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麟鹏 书记员杨秀芳
判决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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