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绿环净源热力有限公司、沈阳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绿环澄园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5执保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30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分行的账户033**********894存款45260.2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王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彬
判决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