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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志文
联系方式:0826-5222254
注册时间:1990-04-04
公司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简介: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限送变电);土木工程建筑(含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铁路工程总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给水管道、房屋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器材销售;电力、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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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果林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马培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621民初296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果林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被告马培富、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劳务费59032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经原告与被告马培富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协商,大约于2020年8月12日,被告马培富以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关于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嘉州—大林(籍田)500KV线路新建设工程I标”线路组塔的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民工完成施工,但该合同文本只有一份并保存于被告马培富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马培富的要求及时组建队伍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为有效调动民工工作的积极性,指派龙治平为施工班长代班施工,并与龙治平约定好其所代班组的工资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但始料未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马培富与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何小辉恶意串通,不顾合同关系的存在,跨越原告径行向民工结算并支付工资,其间接侵害了原告管理费等合法权益。就此损害结果,原告几经请求解决均未获三被告支持。另获悉,本案所涉工程系四川电力发包至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再由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最后由被告马培富挂靠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完成施工。鉴于以上情况,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马培富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合同项下的民工均由原告组织,确定民工的工资标准,起算工资的时间点及时间周期、以及停工及休息的工资安排等,均得尊重原告及民工的合意,还得尊重行业内的习惯做法及惯例。三被告不通过原告径行结算支付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侵害并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马培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其理由是:1、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2、按本案原告唐果林与被告马培富所签订的《立塔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3、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嘉州—大林(籍田)500千伏线路新建工程I标施工项目部”所在地法院或马培富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马培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亚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定娟
判决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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