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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44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峰
联系方式:0533-7114666
注册时间:2001-08-01
公司地址:临淄区辛店南二路51号
简介:
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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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承杰、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民申1052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田承杰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台建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田承杰申请再审称,1.2018年12月26日,朱台建工以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为由与田承杰解除劳动合同,但田承杰并无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证人许某自2010年至2018年3月在朱台建工工作,其出具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是朱台建工通知田承杰自2014年12月18日开始在家待岗,不是朱台建工所称的田承杰长期旷工,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2.在一庭审过程中,朱台建工没有举证证明田承杰旷工的事实,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与田承杰解除合同的行为经过了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者公示这一环节。朱台建工的工会也没有找田承杰核实过是否存在长期旷工的事实,且田承杰至今仍是朱台建工的工会成员,故朱台建工与田承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解除。二审判决朱台建工不支付赔偿金,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没有组织开庭,只是通知田承杰到法院做调查笔录,剥夺了田承杰辩论的权利。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田承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成良 审判员闫爱云 审判员司晓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谭玉洁 书记员陈东娇
判决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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