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16万元
法定代表人:笪建伟
联系方式:0551-63464171
注册时间:2004-11-29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河南路中建智立方二期45#楼
简介:
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安全、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照明工程、水利水电(不含电力)工程、安防工程、智能交通、系统集成、网络及通信、监控报警系统及标志标线工程;LED及LED产品、太阳能产品、信号灯、标志牌、护栏、照明器材、钢结构产品设计、制造、施工、维修;农产品、绿化苗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1)粤14民辖终14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3民初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未经法庭质证的情况下就以“双方在合同第二条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丰顺县丰良镇,则丰顺县丰良镇为合同履行地,丰顺县丰良镇属本院管辖范围内”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一)本案基础证据在于“丰顺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本合同的真伪性有待法院查实,不能以未经法定质证的材料作为裁定依据,这样的认定是违反程序规定的。(二)在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过程中,经上诉人核查,合同尾部项目部印章非上诉人加盖,合同尾部“王利学”签字非王利学本人签字,上述事实上诉人在本次提交上诉状时告知二审法院,请二审法院查实。二、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基于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真实性还有待查实质证,为了体现法律公正,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提起诉讼。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三、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建智立方二期45#楼,应当由上诉人所在辖区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23民初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琼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陈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琳
判决日期
2021-05-1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