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3民初7117号
判决日期:2021-05-12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6924.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6924.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吕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毅炜
判决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