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锦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11民初4208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锦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拔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锦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606.35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以上合计226606.35元(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止,之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消费性信用贷款业务,并填写申请表、领用合约等相关资料。申请表中约定:被告的邮寄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层福建省锦峰建材有限公司。领用合约相关内容为:第三条第十三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第十四款“甲方使用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包括溢缴款)时,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第三款:“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第八条第五款:“……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视为诉讼时(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即视为送达。甲方提供的寄送地址如有变更,须通过乙方客服热线或书面形式主动通知乙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受诉法院按原地址送达,无论是否实际接收,均视为送达。”同时,合约中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经原告审核,被告符合申请条件,向其发放了一张卡号为6226××××6130的银行卡,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未能按时还款,截止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拖欠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共计226606.35元。
被告任锦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福建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申请表、福建海峡银行卡领用合约、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申请书、交易流水、欠款情况表、还款交易流水截图及关于调整《福建海峡银行服务收费价格表》的通知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可作为定案依据。上述证据已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任锦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226606.35元及按照《福建海峡银行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9元,减半收取计2349.50元,由被告任锦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光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新建
书记员林锟瑶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