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沙田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1121民初454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州市平桂区沙田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贺州市平桂区沙田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州市平桂区沙田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邓进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有锋
书记员黄显君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