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宏中、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91执433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袁宏中与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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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35.77元[其中支付工程款384232.3元,逾期付款利息75803.47(自2016年5月6日开始计至2018年1月27日止,以290583.87元为基数利息为23899.53元;自2018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以384232.3元为基数利息为51903.94元,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653.43元(其中支付工程款93653.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652元(其中负担案件执行费6801元、案件受理费8154元、保全费369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