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110民初435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8日向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反诉原告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本诉按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部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蔡国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锋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