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良、汪锡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482执99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良、汪锡菊、钱照林、高巧珍、邱志根、张引华、张道生、陆弟宝、梁华秀、张会中(2021)浙0482执99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玉良、汪锡菊、钱照林、高巧珍、邱志根、张引华、张道生、陆弟宝、梁华秀、张会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按原调解书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浙0482执99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磊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