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汉光、钟克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921民初2278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汉光、钟克元、李杰、尹劲、严学新、张利华、陈群满、谭艳萍、胥方印、郑国才、严建平,第三人何双喜、长沙县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4月30日,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8元,减半收取9204元,由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康德军
审判员李永忠
人民陪审员刘小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帆
书记员陶志鹏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