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2民初26591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松,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远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2月止的保洁服务费共计269680元,洗地车分摊费用28196.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8月17日的违约金124484.05元,并以2696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年,到期后双方于2018年11月续签了《保洁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7月18日,合同条款均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日常物业服务;2.合同期限内每月总服务费为144400元;3.原告每月30日前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4.分摊的费用有驾驶式洗地车费用,2018年8月至10月的费用为4151.67元/每/月,2018年11月之后的为1124.41元/每/月;5.临时加班费用:工作日15元/人/小时,非工作日20元/人/小时,法定节假日30元/人/小时;6.增加岗位费用3600元/人/月;7.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由被告支付欠付金额1%的违约金。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没有支付任何到期保洁服务费及分摊费用,欠付金额高达297676.75元。2020年1月14日因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与原告对保洁服务费金额进行确认,明确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欠付款项共计297876.75元,对账后被告口头承诺在2020年7月支付保洁服务费及违约金,为此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再次违约,未按约定支付保洁服务费及违约金。原告认为,因被告未按口头承诺支付保洁服务费及违约金,除应当及时支付保洁服务费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截止到2020年8月17日,已经产生的违约金为124484.05元,故起诉。
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第一项费用无异议,但是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该为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原告要求的计算标准我方认为过高,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保洁服务合同》(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保洁服务合同》(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7月18日)、《保洁服务合同》(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催款函及催款函邮件发送截屏、邮件往来对账统计清单、保洁服务费用发票及邮件对账截屏、发票签收确认截屏(周东青)及附件明细表、《天骄保洁费对账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8日,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派出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日常保洁服务;2、日常保洁服务费:保洁员6个,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月3600元,小计21600元。驾驶式洗地车分摊费用:驾驶式洗地车2台、单价47000元/台、总价94000元、分摊年限为2年、每月不含税金额为3916.67元/每月含税金额为4151.67元。临时加班费:对于任何额外的加班要求(超出合同以外的服务需求)乙方将按工作日15元/人/每小时、非工作日20元/人/每小时、法定节假日30元/人/每小时的标准计取;3、日常保洁服务费付款:乙方应在每月30日前出具当月保洁服务费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应在30日内付款。如甲方迟延付款,每逾期一天,须按所欠服务费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4、合同期限一年,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后,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主要约定:1.日常保洁服务费:保洁员4个,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月3600元,小计14400元。驾驶式洗地车分摊费用:驾驶式洗地车2台、单价26985.82元/台、总价53971.63元、分摊年限为4年、每月不含税金额为1060.76元/每月含税金额为1124.41元;2、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7月18日。其余合同内容同前述《保洁服务合同》。
后,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主要约定:1.日常保洁服务费:保洁员4个,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月3600元,小计14400元。驾驶式洗地车分摊费用:驾驶式洗地车2台、单价26985.82元/台、总价53971.63元、分摊年限为4年、每月不含税金额为1060.76元/每月含税金额为1124.41元;2、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余合同内容同前述《保洁服务合同》。
2019年9月25日,发件人为姚大飞向收件人为周东青发送主题为发票确认的电子邮件,称附件是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开具的保安、保洁服务费发票,贵司均已签收,烦请确认回复。同日,周东青回复贵司为我司提供的发票已签收并确认核实完毕,无异常。被告对发票签收确认截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开据相应的发票,且将相应的发票已经交付给被告,也无法显示具体的交付时间。最后发票确认的时间仅能够证明我方在2019年9月25日收到原告开具的2018年8月-2019年8月的保洁服务费发票。
后,原、被告进行了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4月28日,未支付的保洁服务费266400元、保洁加班费3280元及洗地车分摊费用28196.75元,合计297876.75元,费用发票双方交接完毕。洗地车按原合同约定处理。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以开票日期的第31日作为相应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明细及包含具体费用如下:
月份
开票时间
发票金额(合计元)
日常保洁服务费(元)
临时加班费(元)
洗地车分摊费(元)
201808
2018/9/3
¥26081.67
21600
330
4151.67
201809
2018/9/30
¥26381.67
21600
630
4151.67
201810
2018/11/16
¥26291.67
21600
540
4151.67
201811
2018/12/27
¥15674.41
14400
150
1124.41
201812
2018/12/27
¥15674.41
14400
150
1124.41
201901
2019/2/28
¥15674.41
14400
150
1124.41
201902
2019/2/28
¥15674.41
14400
150
1124.41
201903
2019/4/1
¥15584.41
14400
60
1124.41
201904
2019/5/6
¥15684.41
14400
160
1124.41
201905
2019/6/4
¥15684.41
14400
160
1124.41
201906
2019/7/5
¥15684.41
14400
160
1124.41
201907
2019/9/3
¥15684.41
14400
160
1124.41
201908
2019/9/3
¥15684.41
14400
160
1124.41
201909
2019/10/21
¥15684.41
14400
160
1124.41
201910
2019/10/24
¥15684.41
14400
160
1124.41
201911
2019/12/4
¥15524.41
14400
1124.41
201912
2019/12/16
¥15524.41
14400
1124.41
合计
¥297876.75
266400
3280
28196.75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2月止的保洁服务费266400元、保洁加班费3280元、洗地车分摊费用28196.75元,合计297876.75元及违约金(以21600元为计算基数,分别从2018年10月4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以14400元为计算基数,分别从2019年1月27日、2019年1月27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5月2日起、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4日、2019年10月4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019年8月20日前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前述计算标准同时以每日0.1%为限,截至2019年8月17日的违约金金额以124484.0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5.41元,减半收取3817.71元,由原告重庆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8.63元,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340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晨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