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与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903民初106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5元,由刘志负担,经批准后予以免收
合议庭
审判员林凤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芳羽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