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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
联系方式:027-65262145
注册时间:1990-06-29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文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采购代理服务;软件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管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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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6民终318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淇发电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南电力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陶慧泉,被上诉人河南投资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种煜晖,鹤淇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平、余秀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南电力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讼争勘测设计合同于2003年签署,合同总金额为4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对已付款37921073.3元均无争议,因此中南电力设计院主张欠付勘测设计费6078926.7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鹤淇发电公司主张1993年、1994年的付款3633926.7元与本案无关。二、一审判决认定中南电力设计院未交付竣工图,勘测设计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并以此作为鹤淇发电公司拒绝支付的理由错误。勘测设计竣工图是办理建设工程归档所需的资料之一,按照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属于施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鹤淇发电公司需收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于设计变更、措施变更等资料后,中南电力设计院才能够完成竣工图的编制。提交竣工图应是双方共同实现条件,且事实上工程竣工多年,档案已经归档,再要求提交竣工图已无必要。三、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判决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中南电力设计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中南电力设计院的合法权益。 鹤淇发电公司辩称,一、1993年的二期扩建工程的勘测设计合同与2003年的勘测设计合同密切相关,并非毫无关联。两份合同标的相同,均是勘测设计鹤壁电厂二期2×300兆瓦发电机组的扩建工程。1993年、1994年的勘测设计合同,是初步勘测设计。2003年的鹤壁电厂二期勘测设计合同,重点是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图编制阶段,上述合同构成该工程的全部勘测设计内容。前期勘测设计的费用3633926.7元,在2003年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南电力设计院已经同意进行扣减。二、前期合同和2003年的合同,均约定了初步勘测和设计费用,初勘费用不可能重复计算。前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在2003年的合同基础上继续履行该工程的勘测设计。三、1993年的初勘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为400多万元,后经第三方审计认定为3633926.7元。对此,中南电力设计院在前期的结算过程中认可。在2003年的合同第四次支付工程款840万元时,同意扣减了该笔初勘费用。四、中南电力设计院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不影响一审判决结果的正确。五、勘测设计的内容包括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和提交竣工图三个阶段。2003年合同约定“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文件已经交付”说明中南电力设计院认可在1993年双方初勘完成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投资集团辩称,一、河南投资集团不是涉案合同主体,与中南电力设计院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二、中南电力设计院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三、中南电力设计院同时向河南投资集团、鹤淇发电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中南电力设计院向河南投资集团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南电力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鹤淇发电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支付欠付设计费6078926.7元;2.判令鹤淇发电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支付逾期违约金,以6078926.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十日千分之二,自2005年9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鹤淇发电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9月12日,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案外人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二期工程筹建处签订《鹤壁电厂二期工程勘测设计合同》、《鹤壁电厂二期工程赶工协议》,万和公司加盖二期工程合同专用章。勘测设计合同约定价款为4200万元;勘测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图编制阶段;合同第9.1.1款载明“初步设计文件已交付”,约定最后一次付款210万元,应在第二台机组性能验收合格并交付工程竣工图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南电力设计院陈述目前工程竣工图尚未交付。庭审过程中,鹤淇发电公司提供支付凭证,主张中南电力设计院已接收的设计费还应加上本合同签订前发包方支付的3633926.7元的初步勘测设计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南电力设计院要求鹤淇发电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支付下欠勘测设计费6078926.7元,鹤淇发电公司抗辩勘测设计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包括本合同签订前的初步设计费用,并提供证据证明之前支付给中南电力设计院的3633926.7元初步设计费应于扣除;中南电力设计院虽主张之前所付费用不应在涉案合同价款范围,但涉案合同对该内容约定不明,且与整体筹建设计过程相矛盾,中南电力设计院未提供证据证明之前所收设计费区别于本合同设计费,致使主张的部分事实无法确定;且由于中南电力设计院未将编制的工程竣工图交付发包方,约定的后期价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中南电力设计院的诉请暂无法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南电力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76.24元,由中南电力设计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中南电力设计院提交:证据1、2003年《鹤壁电厂二期扩建(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岩土工程勘测报告》一份,拟证明:中南电力设计院对鹤壁电厂二期工程扩建工程进行实地勘测于2003年7月出具勘测报告,正是2003年9月12日签订合同载明的“初步设计文件已交付”。证据2、1993年《河南鹤壁电厂二期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证据3、1993年《发电及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合同》一份,证据2、3拟证明:鹤壁火力发电厂于1993年支付的设计费用均是支付此前两份合同项下费用,并非本案合同项下设计费。证据4、1994年《鹤壁电厂二期扩建(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及鹤壁电厂二期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目录、鹤壁电厂二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地质专业钻探野外记录;证据5、2004年鹤壁电厂二期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目录、鹤壁电厂二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地质专业钻探野外记录。证据4、5拟证明:1993年、2003年签订的设计合同相互独立,中南电力设计院系开展了两次勘测设计工作,应分别按合同获取设计费用。鹤淇发电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4、5均不是初步设计的合同和图纸,中南电力公司设计院主张将2003年工程重新启动优化的施工图勘测设计解释为开展了两次施工图勘测没有依据,且与岩石工程勘测报告描述矛盾;中南电力公司设计院提交的证据2、3不能证明为独立合同关系。2003年的设计合同范围包括了1993年的设计合同范围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勘测设计阶段,2003年的设计合同总价4200万元中包括初步设计费363万余元,2003年的合同是对1993年合同的进一步补充完善。河南投资集团对此未发表质证意见。鹤淇发电公司提交:鹤淇发电公司向中南电力设计院支付工程款840万元的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函件、发票一组。拟证明:中南电力设计院开具了840万元的发票,但鹤淇发电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差额为1993年万和公司代付的初勘设计费用3633926.7元,即2003年勘测设计合同的总工程款4200万元中包括1993年万和公司代付的初勘设计费用3633926.7元。中南电力设计院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仅通过该笔金额为840万元的发票来推论中南电力设计院同意扣减前期费用不成立。河南投资集团对鹤淇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综合一、二审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评判认为从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来看,中南电力设计院与不同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名称不一致的上述三份合同,但合同内容均为鹤壁电厂二期2×300mw燃煤发电机组的勘测、设计,并完成施工图的编制。2003年签订《河南鹤壁电厂二期工程勘测设计合同》是1993年二份合同的勘测设计任务的延续,上述合同存在实质性的关联。中南电力设计院提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举证主张。鹤淇发电公司提交金额为840万元发票未明确反映中南电力设计院同意在该笔发票金额中扣减前期勘测设计费用3633926.7元的举证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不予确认。河南投资集团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测设计费2445000元; 三、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本金2445000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勘测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76元,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6246元,由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52元,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2492元,由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翁煜明 审判员王建霞 审判员苗国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亚楠
判决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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