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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57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1-89930226
注册时间:1992-11-1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简介:
一般项目:交通、医疗、建筑、环境、能源、教育智能化及信息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设计,工业自动化工程及产品、电力、电子工程及产品、机电工程及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停车服务,城市给排水系统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运营、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智慧城市信息化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许可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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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16民初2165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被告第一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银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建筑公司向银江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44081.82元;2.判令第一建筑公司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向银江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为111605.94元[213850元×(3.85%/360天×4倍)×1220天=111605.94元];3.判令第一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银江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中物院成都基地科研综合楼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智能化工程合同》”)。第一建筑公司将中物院成都基地科研综合楼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分包给银江公司承建,项目业主方为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根据《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第12.4.4条第(1)款C项:银江公司按第一建筑公司要求提交全套完整竣工资料,办清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工程款拨付至审核后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第12.4.4条第(2)款:第一建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工程的缺陷责任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缺陷责任期自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应在该期限届满终止后的1个月内(2017年9月30日前)结清剩余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银江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建设,并于2015年9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2日办理完成结算审核,送审金额为11746540.65元,审核核定竣工结算总价为:9763850.05元。截止目前,第一建筑公司已向银江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9550000元,剩余213850元质量保证金尚未支付,扣除银江公司应承担的69768.18元审计费用后,仍有144081.82元未支付。2019年11月5日,银江公司向第一建筑公司送达催收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的律师函,但第一建筑公司至今仍未付清上述费用。第一建筑公司延期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行为已违反《智能化工程合同》的约定,银江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第一建筑公司辩称,1.银江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确实签订了《智能化工程合同》,该工程也确系于2015年9月竣工验收,双方的质保金欠付金额是按照业主方2016年办理的结算为依据计算,其与银江公司诉请一致,但由于案涉工程业主方另案撤销该结算书,因此导致该金额尚未确定;2.利息偏高,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调低。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第一建筑公司(发包人)与银江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物院成都基地科研综合楼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2.工程地点:成都市双流县银河路596号中物院成都科技创新基地……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C、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全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办清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工程款拨付至审核后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退还详见保修合同;……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结算造价并经审计审定后一个月内结清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日内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工程结算审核费的收费标准按川价发【2008】141号文规定:审减率在5%以内(含5%),由发包人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完成的期限:无质量问题,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先经发包人审核签字确认后递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由发包人书面委托项目业主一个月内结清剩余保修款(无息)……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质量保修期7.本项目弱电工程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5年9月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均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工程验收合格。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中物院成都基地科研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2日,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物院成都基地科研综合楼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工程总造价为:11746540.65元,核定工程总造价为:9763850.05元,工程合计审减金额为1982690.6元,审减率为16.88%。建设单位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施工单位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单位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单位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均在该报告上盖章或签字确认。《业主应扣除施工单位审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审计费用表》载明“案涉工程审减额超过5%以上的审计费用为69768.18元”。 2019年11月4日,银江公司委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第一建筑公司发送催收质量保证金的《律师函》载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本函发出之日,贵司尚有213850元的质保金未支付,即使扣除银江公司应承担的69768.18元审计费用后,仍有144081.82元未支付……望贵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如下款项及违约金:1.贵司所欠付的质量保证金144081.82元;2.根据《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贵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051.4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5日,第一建筑公司签收了上述《律师函》。 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5年9月;并确认按照2016年12月22日的《结算审核报告》第一建筑公司尚有144081.82元的质保金未向银江公司支付。 以上事实,有银江公司、第一建筑公司陈述、《智能化工程合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应扣除施工单位审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审计费用表》、《律师函》、邮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144081.8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4081.8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周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冬莉 书记员陶悦瑞
判决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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