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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殿雷
联系方式:0516-83409980
注册时间:2017-03-15
公司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8号楼406-1
简介:
通信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咨询服务;计算机、通信网络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通信器材、消防器材销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通信、网络、计算机设备软硬件维修、维护;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安防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消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建筑材料销售、五金建材销售、电子显示屏销售及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服务;商品的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维修;通信产品检测;室内外装饰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铁件加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承接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外包业务;数据存储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租赁;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业;市场分析调查服务;统计调查服务;社会及民意调查服务;经济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售电;用电管理服务;电力承装、承修、承试;代理、代办电信业务;商品的网上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产品销售;小家电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销售、配送、安装服务;日用百货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提供市场营销策划和营销传播咨询服务;演出服务;赛事服务;视频制作;平面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摄像服务;室内外装饰、设计、制作、安装;公关咨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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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侠与韩柯、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303民初4457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淑侠诉被告韩柯、被告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基久公司徐州分公司)、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盈公司徐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侠的委托代理人刘芳芳,被告韩柯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振民、被告基久公司徐州分公司以及网盈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浩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淑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韩柯赔偿原告医疗费2717元、陪护费2000元(计算30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二、要求被告韩柯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12时47分许,被告韩柯驾驶大型电动车,电动车上违规私自安装大型工具箱以及修理梯,被告韩柯并在骑车时把玩手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在七里沟立交桥将行人黄淑侠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云龙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淑侠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淑侠被紧急送往徐州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事故造成原告髋部、骶尾部骨裂、下肢神经损伤,轮椅代步,无法行动自如,需卧床休息。第四人民医院于2020年5月7日曾要求原告入院检查,但由于住院费用较高,被告表示经济窘迫,原告不得不放弃住院治疗等待复诊;再之后的就诊检查中,被告韩柯不能积极配合治疗,打电话不接无法联系,以没有钱,保险公司赔付为由进行推诿,但令人气愤的是被告态度恶劣,最后选择逃避责任,再也联系不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韩柯的行为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柯辩称,原告受伤后进行检查,前期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总费用不到4000元。原告主张的2717元费用属于重复检查,被告不同意承担;原告没有住院,其主张的陪护费不承担;交通费同意承担50元;原告没有住院,其主张的营养费同意承担1000元。 被告基久公司徐州分公司辩称,被告韩柯是被告基久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从事公司的工作;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骑电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由本人或者保险公司承担,故应由被告韩柯承担,基久公司徐州分公司不承担。 被告网盈公司徐州分公司辩称,同被告基久公司徐州分公司意见。 经查明:2020年5月7日12时47分,被告韩柯骑电动自行车在徐州市泉山区沟立交桥与行人黄淑侠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云龙大队认定,被告韩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淑侠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徐州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检查治疗,行胸部、腹部、腰椎、骶尾骨CT,并请骨科会诊;诊断为:腰骶部外伤、左髋部外伤。原告又到骨科检查治疗,查体:左髋部无明显肿胀、压痛明显,左髋活动受限,肢端感觉血运良好,骶尾部压痛。建议:1、住院观察治疗(患者拒绝);2、绝对卧床,患肢制动,带药口服;3、一周内再行X线或CT检查;4、建议行MRI检查。5月16日,原告因双髋部外伤疼痛,到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治疗,体格检查:腹部压痛,活动受限。5月17日,原告又到徐州强华医院检查治疗,诊断:尾椎骨折?(变异),建议进一步MRI检查,原告花费费用991.84元。5月19日,原告因外伤后骶尾部疼痛再到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治疗,门诊进行了磁共振骶尾椎平扫,诊断为:1骶尾部外伤。6月29日,原告因左髋关节疼痛肿胀活动受限加重一月余伴左髋关节酸痛僵硬活动受限,蹲起困难等到徐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检查治疗,进行CT髋关节(双侧)平扫及成像,放射尾骨侧位,初步诊断为:腰椎滑脱术后,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关节滑膜炎,左髋关节强硬,尾骨骨折;处理意见:需要住院治疗,原告花费费用700元。 另:原告在徐州世纪医院输液花费629.8元(骨肽注射液、活血止痛胶囊、盐酸氨基葡萄糖片、胶囊),在江苏益丰大药房开药(头孢地尼分散片、酮康挫乳膏、罗红霉素胶囊、双氯芬酸钠缓释)花费208.83元,在徐州中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药(罗红霉素胶囊、盐酸左氧氟沙星)花费48元,在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红霉素肠溶胶囊)44.5元,合计931.13元。 被告基久公司称被告韩珂是其员工,被告韩珂是从事基久公司的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被告韩珂认为原告尾椎存在旧伤,申请对原告尾椎骨裂是新伤还是旧伤,以及原告在徐州强华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检查治疗是否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进行鉴定,原告开始同意配合鉴定,后原告又认为不论新伤、旧伤,原告确实是受伤了,治疗也都是针对事故当中产生的相关治疗,不同意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徐州强华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徐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住院单、医疗费发票,被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诊断报告单、预约单、录音等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赔偿原告黄淑侠医疗费2623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淑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孔祥伟 人民陪审员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梁晓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琼
判决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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