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呷泽翁与孙纪伟、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33民终7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根呷泽翁因与被上诉人孙纪伟、原审被告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2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根呷泽翁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2643元,由上诉人根呷泽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杰
审判员张莲香
审判员韩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云凤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