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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6109万元
法定代表人:冒大卫
联系方式:010-58847555
注册时间:2001-05-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4号8层818室
简介: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通讯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咨询;应用软件服务;电子信息技术咨询(中介除外);委托生产通讯设备;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电子信息技术系统工程设计;通讯设备售后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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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漫事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0687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公司)与北京漫事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事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许少华担任法庭记录。神州泰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姚建芳参加了北京云法庭在线庭审;漫事达公司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神州泰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漫事达公司给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2899536元,并自2017年4月1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要求漫事达公司给付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230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漫事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5日,神州泰岳公司与漫事达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大方成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成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神州泰岳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x号院x号楼北辰泰岳大厦x层1591.93平方米区域出租给大方成象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2017年3月31日,大方成象公司申请提前退租。大方成象公司未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899536.94元。另外,大方成象公司还欠付神州泰岳公司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费52306.27元。2019年9月20日,神州泰岳公司发现大方成象公司已经通过决议方式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注销。漫事达公司作为大方成象公司唯一股东,在清算期间未书面通知神州泰岳公司,导致神州泰岳公司作为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因此,神州泰岳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漫事达公司未参加北京云法庭在线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神州泰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大方成象公司出具的说明、物业合同、补交物业费的凭证以及催款函等。漫事达公司未到庭答辩与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神州泰岳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事实如下:神州泰岳公司系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房屋所有权人。漫事达公司系大方成象公司投资人。2015年1月,神州泰岳公司与大方成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神州泰岳公司将朝阳区北苑路甲x号院x号楼北辰泰岳大厦x层建筑面积1591.93平方米场地出租给大方成象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租金及物业费标准合计为6元/日/㎡(其中物业费按季度预先支付,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60元/季度,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收取)。保证金已由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大方成象公司不用支付保证金,以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本合同下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大方成象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0日,且在神州泰岳公司书面通知并给予大方成象公司5日宽限期而仍未补齐,神州泰岳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大方成象公司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合同签订后,神州泰岳公司将租赁场地提供给大方成象公司。2017年3月10日,大方成象公司致函神州泰岳公司,提出因资金紧张,自2016年4月25日起未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租金,为了避免更大影响,决定提前退租,并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搬离租赁场地,确认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欠付租金2900496.46元。2019年9月20日,大方成象公司注销。2020年3月25日,神州泰岳公司向漫事达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漫事达公司支付大方成象公司欠付的款项共计2899536.94元
判决结果
一、北京漫事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损失二百八十九万九千五百三十六元九角四分及利息(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月平均值计付利息) 二、驳回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四百一十五元,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一十九元(已交纳);北京漫事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九千九百九十六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北京漫事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交付人民法院报社,北京漫事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承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少华
判决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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