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281破申63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债权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其对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公司)享有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的到期债权615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0588元,经执行但未能受偿为由,申请对宏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期间内,金融租赁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唐昌国
审判员张建刚
审判员邹小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康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