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优迅铝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青0221执264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优迅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崔纪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达飞*彩云小城小区物业对被执行人做了调查,该小区的凤飞物业彩云小城管理处出具书面证明,表示该公司已不在该小区的3幢13-2室。
6、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将我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经过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具体的下落。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白锦强
审判员范德勇
审判员刘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马海玉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