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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小根
联系方式:0371-60916277
注册时间:1993-04-21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
简介:
房屋建筑、水电安装、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建筑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射线防护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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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侯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民申856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伟因与被申请人侯群、李花琴、康某、侯某1、侯亚聪、侯亚菲(以下简称侯群等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终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死者侯某2长年从事装修工作且有严重的自身疾病,原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证明其伤亡与涉案施工材料的关联性即未经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就错误认定侯某2的伤亡与涉案施工材料有关。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河南豫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应当由河南豫达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工人安全进行培训和负责并对侯某2的伤亡直接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河南豫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侯某2与申请人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在申请人提出追加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仍然遗漏案件主要当事人,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下发书面通知,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被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损失存在不合理及过高之处,且法院认定侯某2承担责任的比例过低,侯某2自身应当承担至少50%的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侯群等人提交意见称,一、侯某2没有长年从事装修工作事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明确侯某2因中毒性脑病持续住院治疗,并因此死亡,侯某2并非系因自身疾病隐患导致病因并造成身体伤害。二、申请人与侯某2构成劳务关系。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能够得知施工人员是申请人招来的,且证人邢某、王某、杨某系侯某2工友,三证人和侯某2是申请人招来干活,工资也由申请人发放。河南豫达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系包工头雇佣侯某2的事实,河南豫达公司将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申请人组织施工,原判认定河南豫达公司和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三、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合理,侯某2并无过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5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中华 审判员朱正宏 审判员马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寒 书记员张晓静
判决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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