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802财保22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7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欧汉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熊一擎
判决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