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02财保508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安市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泰安银行营业部的存款88万元,账号为10×××0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百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昌莹
判决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