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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郑丽
联系方式:021-60953558
注册时间:2006-07-27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8弄6号8楼8-1单元、8-2单元、8-5单元、8-6单元(名义楼层,实际楼层7层)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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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宁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04民初5980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宁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第三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婵君、王坪,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鸿,第三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项胜,第三人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原告父亲许伟民报名参加了由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MF爸妈放心游德法意瑞奥一价全包12天9晚”的团队旅游项目并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共12天,委托出境社购买团队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后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境外项目供应商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包括被保险人许伟民在内的旅客在被告处购买“大地安旅欧旅保险2018款”保险,保险单号为PEID201931090008043675,保险期间自北京时间2019年6月17日至北京时间2019年6月28日止,保险责任包括后事处理(保险金额10000元)、旅游突发急××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等17项内容。2019年6月17日许伟民先生随团如期出游,而后入住法国默尔特-摩泽尔省旺德夫尔莱南锡市海牙森林大街1号。2019年6月19日约11:05(法国当地时间凌晨05:05)许伟民突然无法呼吸,经同住的医务工作者及后续赶来的法国医生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9日约12:27(法国当地时间凌晨06:27)由法国医生当场宣告死亡,并出具死亡证明书。因考虑逝者安息及遗体送返手续复杂性等因素,许伟民先生在法国当地进行火化。针对上述不幸事件,原告作为许伟民先生的唯一继承人,曾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后续理赔事宜,但被告毫无根据答复不予给付保险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辩称,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发生了保险事故,责任在于原告,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意外急××身保险责任的约定及保险条款对突发急××的释义,我方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承保之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期间突发的急××并自急××发作之日起七日内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保险人于2019年6月19日死亡,无法证明是保险条款约定的突发急××死亡。对于是否构成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方始终与原告密切沟通,多次告知原告应就死者遗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要求原告补充提供当地医疗机构抢救记录等理赔材料,但原告却始终不予以配合,无法理赔的责任在于原告,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第27条的约定,对于事故性质、原因无法核实的,我方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出险前体弱多病,此次身故可能是慢××引起的。出险后,经原告授权,我方委托大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人往年住院治疗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长期患有高血压,高血压是慢××,此处身故可能是慢性疾病引起的。 第三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6月19日法国当地时间大约凌晨5点,原告之父许伟民在法国酒店睡眠过程中突发无法呼吸,虽及时处置仍不幸去世。对此,我方适当履行了全部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过错、违约或侵权,并无任何责任。但在此情况下,我方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快速协助原告办妥护照、签证、认证等手续,并和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承担了原告许宁前往法国办理善后事宜的相应费用计49348元,还为原告启动了意外险理赔,原告已领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款105000元。关于原告与被告的保险理赔纠纷,与我方并无实质的关系,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负有按约定进行理赔的义务,至于被告在何种条件下应当向原告理赔,本案的理赔条件是否成就,这不是我方能够判断的范畴,我方依法对此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辩称,本案游客身亡发生在旅游行程之外的时间,不是由服务导致,并且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我方在旅游前通过通知书提供了安全的提示,在事故发生时进行了一系列服务,也积极协助家属进行善后服务。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是基于保险合同,我方不是合同当事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原告许宁提供的《大地“安旅”欧旅保险2018款》、(2019)榕公证内民字第9239号《公证书》(死亡证明书)、福建省丽兴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材料,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许宁提供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意健险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第三人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第三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系合同相对方并认可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许宁提供的由第三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许伟民家属请求函的回复》,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意健险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大地“安旅”欧旅保险2018款》,与原告许宁提供的两份合同内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意健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意健险案件遗体解剖通知书》、《意健险保险金给付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许宁的沟通记录、《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附加身故抚恤与后事处理医疗保险条款》、《公估报告》,仅为扫描打印件而无原件核对,原告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关于许伟民事故报告》系由案外人出具,若作为证人证言,本人应当出庭作证,然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出团通知书》、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和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清单,拟证明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向游客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及协助游客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垫付费用,因该组证据与原告诉请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5日,原告许宁之父许伟民(旅游者)与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境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线路为“MF爸妈放心游德法意瑞奥一价全包12天9晚”,出发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旅游者委托出境社购买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9年6月6日,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大地“安旅”欧旅保险2018款》合同,为许伟民本次旅游投保并交付保险费,保险责任包括保险金额为10000元的后事处理与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旅游突发急××身故等内容,未指定受益人。 旅游途中,许伟民于2019年6月19日在法国默尔特-摩泽尔省旺德夫尔莱南锡市死亡。2019年6月23日,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许伟民家属请求函的回复》,载明:“北京时间2019年6月19日11:34(法国当地时间凌晨05:34),我公司接到通知,约在11:05领队在酒店听到陈水仙女士呼救,与其同住的许伟民先生突然无法呼吸,正在抢救中,12:27即传来法国当地医生宣告许伟民先生已经去世的消息。” 2019年8月28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许伟民家属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意健险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家属未能在本次理赔申请中提供被保险人尸检死因证明及其他理赔所缺材料。 另据(2020)榕公证内民字第2507号《公证书》,许伟民、蔡丹青系夫妻,蔡丹青及许伟民的父母皆先于许伟民死亡,蔡丹青的父母亦先于蔡丹青死亡,蔡丹青死亡后许伟民未再婚,许伟民与蔡丹青仅有许宁一个儿子,全国公证遗嘱备案信息平台亦未发现许伟民、蔡丹青立有遗嘱记录,二人的遗产应由许宁继承。 又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宁支付保险金6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资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共同负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山 人民陪审员赖剑平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海燕书记员严洁瑜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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